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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轉載]Python方法綁定——Unbound/Bound method object的一些梳理

yankeys / 3335人閱讀

摘要:本篇主要總結中綁定方法對象和未綁定方法對象的區(qū)別和聯(lián)系。在中使用描述器有翻譯的鏈接來表示具有綁定行為的對象屬性,使用描述器協(xié)議方法來控制對具有綁定行為屬性的訪問,這些描述器協(xié)議方法包括和。其中通過限定的必須使用實例才能調用。

本篇主要總結Python中綁定方法對象(Bound method object)和未綁定方法對象(Unboud method object)的區(qū)別和聯(lián)系。
主要目的是分清楚這兩個極容易混淆的概念,順便將Python的靜態(tài)方法,類方法及實例方法加以說明

OK,下面開始

1. 一個方法引發(fā)的“血案”

類中所定義的函數(shù)稱為方法
舉例:

>>>class Foo(object):
...        def  foo():
...            print "call foo"

然后令人困惑的地方就來了:
當你嘗試使用類名.方法名調用函數(shù)foo時,會出現(xiàn)如下錯誤

>>> Foo.foo()
Traceback (most recent call last):
  File "", line 1, in 
TypeError: unbound method foo() must be called with Foo instance as first argument (got nothing instead)

看一下報錯信息發(fā)現(xiàn)需要一個Foo的實例(instance)來調用,OK,于是調用如下:

>>> Foo().foo()
Traceback (most recent call last):
  File "", line 1, in 
TypeError: foo() takes no arguments (1 given)

-.-!!!
估計脾氣不好的看到做到這里想要罵街了。
因為從字面上看Foo( ).foo( )并沒有傳遞任何參數(shù),而報錯信息卻顯示(1 given)。

在Python中一切皆對象,方法是函數(shù),所以我們來仔細查看一下函數(shù)對象foo

>>> Foo.foo

>>> Foo().foo
>

咦~,發(fā)現(xiàn)一個有趣的現(xiàn)象:
通過類名Foo獲取類函數(shù)屬性foo時,得到的是unbound method object,通過實例Foo()獲取類的函數(shù)屬性foo時,得到的是bound method object。
在來看看這兩個對象的類型:

>>> type(Foo.foo)

>>> type(Foo().foo)

于是我們產生了更大的疑問:為什么同樣是實例方法(instancemethod),獲取方式的不同,會導致獲得不同的對象呢?

2. bound/unbound method是怎么來的

下面讓我們來一層層揭開這個bound/unbound method的面紗。
首先,我們知道,對于類,其屬性是存放在__dict__字典中,即:

>>> Foo.__dict__
dict_proxy({"__dict__": , "__module__": "__main__", "foo": , "__weakref__": , "__doc__": None})

在其中我們看到了"foo":
然后利用字典查看foo:

>>> Foo.__dict__["foo"]

可以看到foo是一個函數(shù)對象,根據(jù)上一小節(jié)最后一個例子的信息,我們發(fā)現(xiàn),foo是有綁定行為的。

在Python中使用描述器(有翻譯的鏈接)來表示具有“綁定”行為的對象屬性,使用描述器協(xié)議方法來控制對具有綁定行為屬性的訪問,這些描述器協(xié)議方法包括:__get__()、__set__()和__delete__()。
根據(jù)上面這段難以讓人理解的描述,我們可以大膽的猜測,F(xiàn)oo的屬性foo是一個描述器,它通過__get__()方法來控制對foo的訪問。
根據(jù)描述器協(xié)議方法descr.__get__(self, obj, type=None) --> value,我們嘗試如下:

>>> Foo.__dict__["foo"].__get__(None,Foo)

于是,我們驚訝的看到這個結果竟然與上一小節(jié)看到的結果相同!
這絕不是偶然。
事實上,根據(jù)官方文檔的描述,調用Foo.foo時,Python會根據(jù)查找鏈從Foo.__dict__["foo"]開始,然后查找type(Foo).__dict__["foo"],一路向上查找type(Foo)的所有基類。Foo.foo會被轉換為Foo.__dict__["foo"].__get__(None,Foo)。
也就是說,我們在代碼中使用Foo.foo實際上會被轉化成
Foo.__dict__["foo"].__get__(None,Foo)
對于根據(jù)描述器協(xié)議方法descr.__get__(self, obj, type=None) --> value的參數(shù)列表,由于其self參數(shù)在這里被賦予了None,所以沒有給定實例,因此認為是未綁定(unbound)
(當然這是一種便于理解的描述,其根本機制請移步這里)
那么一個很簡單的推理就是:如果self參數(shù)給定了實例對象,那么,得到的就是bound method,如下。

>>> Foo.__dict__["foo"].__get__(Foo(),Foo)
>

因此,可以有如下理解:

當通過類來獲取函數(shù)屬性的時候,得到的是非綁定方法對象
當通過實例來獲取函數(shù)屬性的時候,得到的是綁定方法對象

3. methods, static method and class method

如果有使用Python方法的經(jīng)驗,那么一定注意過self的使用,請看下面這個例子:

>>> class Foo(object):
...     def foo():
...             print "call foo"
...     def foo_one(self):
...             print "call foo_one"
... 
>>> Foo.foo()
Traceback (most recent call last):
  File "", line 1, in 
TypeError: unbound method foo() must be called with Foo instance as first argument (got nothing instead)
>>> Foo().foo()
Traceback (most recent call last):
  File "", line 1, in 
TypeError: foo() takes no arguments (1 given)
>>> Foo.foo_one()
Traceback (most recent call last):
  File "", line 1, in 
TypeError: unbound method foo_one() must be called with Foo instance as first argument (got nothing instead)
>>> Foo().foo_one()
call foo_one

這個例子定義了兩個method:foo()和foo_one(self)。
可以看到,同樣使用類名.方法名()調用時,所報的錯誤相同。但是在使用實例名.方法名()調用時,foo_one是可以調用成功的。
為什么呢?
原因在于當使用Foo().foo_one()調用時,Python做了如下修改:

>>> Foo.foo_one(Foo())
call foo_one

將實例Foo()作為第一個參數(shù)傳遞進去,因此,函數(shù)foo_one(self)調用成功。這也解釋了為什么Foo().foo()調用不成功。
因為foo的定義為foo(),當調用Foo().foo()時,Python做了如下修改:

>>> Foo.foo(Foo())
Traceback (most recent call last):
  File "", line 1, in 
TypeError: foo() takes no arguments (1 given)

傳入了一個參數(shù)Foo(),所以會出現(xiàn)foo() takes no arguments (1 given)的錯誤。
我曾經(jīng)看到有的人把foo()這種參數(shù)列表中沒有self的方法稱為類方法,而把帶有self的方法稱為實例方法,根據(jù)上面的描述可以發(fā)現(xiàn),這種劃分是錯誤的。
那么,Python中有沒有類方法呢?
答案是,有。那么如何定義一個類方法呢?

Pyhon 類方法

還是使用上面的例子

>>> class Foo(object):          
...     @classmethod                #定義類方法要點1
...     def foo(cls):               #定義類方法要點2
...             print "call foo"
... 
>>> Foo.foo()
call foo
>>> Foo().foo()
call foo

定義類方法需要注意兩點:1. 添加@classmethod;2. 添加cls參數(shù)
這樣定義的類方法可以通過類名.方法名()的形式調用,也可以通過實例.方法名()的形式調用。

看到這里會發(fā)現(xiàn),在Python中定義方法,總要帶兩個參數(shù)self或者cls。其中通過self限定的method必須使用實例才能調用。
那么很自然的一個疑問是,能不能定義不包含self及cls的方法呢?像最開始的例子中foo()那樣。答案是有的,辦法就是加@staticmethod修飾器。
這種被@staticmethod修飾器修飾的方法,稱為靜態(tài)方法

Python 靜態(tài)方法

除了類方法,還有靜態(tài)方法,請看下面這個例子:

>>> class Foo(object):
...     @staticmethod
...     def foo():
...             print "call foo"
... 
>>> Foo.foo()
call foo
>>> Foo().foo()
call foo

靜態(tài)方法可以通過類名.方法名()和實例.方法名()的形式調用。
查看type結果如下:

>>> type(Foo.foo)

可以看到,靜態(tài)方法的類型是function,而類方法的類型是instancemethod。

總結

最后來總結一下:
從Python方法定義的角度出發(fā),可以分為三種:
1.第一個參數(shù)是self;
2.第一個參數(shù)是cls;
3.參數(shù)既不含self也不含cls的
對于第一種方法,必須通過實例.方法名()或類名.方法名(實例)的形式調用;
對于第二種,可以通過實例.方法名()或類名.方法名()的形式調用,不能通過類名.方法名(實例)的形式調用;
對于第三種,方法即是普通函數(shù),但是必須通過實例.方法名()或類名.方法名()的形式調用,不能通過其他形式調用

參考

轉載自:簡書-_Zhao_ -Python-Unbound/Bound method object
這篇博文講解的非常清楚,值得一看

SF-python函數(shù)和類的一些研究

Python 中的方法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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